专业委员会专委简介
专委会委员

第 七 条:专委会委员

1. 专委会由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30名以上委员组成。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 质和地区分布,具有广泛代表性,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专委会委员。

2. 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3. 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专委会委员可设团体委员,团体委员须书 面推荐一位代表(且仅限一位代表),代表该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并按学会规 定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团体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由所在单位向专委会 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若团体委员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取消该单位团体委员资格以及团体委员代表资格。

4. 专委会可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委托积极发展学会会员,收取会费。专委会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5. 第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发起人和学会秘书处推荐产生。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常委由到会专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须超过专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6. 在专委会换届期,上一届委员可自动成为新一届专委会委员候选人。但新增或更新委员不少于上届委员的三分之一。

7. 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 动时,专委会有提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