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会的创建、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专委会的创建学会设立的专委会须依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专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20名以上)的专家学者群体;(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1. 申请

(1)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学会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申请表见附件)。

(2)学会秘书处可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创建新专委会的动议,其程序和内容同本条例专业人士的申请。

2.审核

学会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学会秘书处审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

3. 批准

(1)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创建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秘书处对拟创建专委会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专委会。同意新成立的专委会由学会秘书 处将相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发放专委会正式成立文件,统一刻制印章,对社会通报后,方可开展活动。

(2)专委会印章根据民政部批复由学会统一刻制,交由专委会秘书长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作为决议后 10 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第 五 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后,由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原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 六 条 专委会的撤销或重组

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时,学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的动议,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常务理事会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

1.专委会连续 2 次未通过学会评估;

2.专委会委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3.专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到该专委会。该专 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 30 日内可提出异议。